词语“特赦”

【词语】特赦

【五笔】TRFO

【拼音】tè shè 

【解释】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于大赦。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我国的特赦以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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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 tè shè ]

赦免的一种。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

详细释义

特赦[tèshè]

特予免除。

宋王安石《谢免南郊陪位表》:“伏蒙陛下特赦尤违,曲垂念听。”

特别赦免。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清赵翼《瓯北诗话·杜少陵诗》:“帝特谓曲江曰:‘卿无以王衍知石勒故事,而害忠良。’遂特赦之。”

国家对某些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

《光明日报》1982.12.4:“周恩来总理曾邀请包括他在内的第二批特赦人员到中南海作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