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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2)

2011-09-17 14:5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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