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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23)

2011-09-05 16:5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                                                 。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                                                   。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5】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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