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管理制度(12)
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
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
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
(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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