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