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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科量化管理考核办法(3)

2012-09-29 02:2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5)对未能按时完成本职岗位工作或领导交办事项者,视具体情况,每次记负2—10分;
(6)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公文处理、行政事务办理、印信管理、接待服务方面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视具体情况,每次记负2—15分;
(7)对在工作决策、工作部署、管理等项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承担领导责任并视其具体情况每次记负4—20分;
(8)其他经分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应记负分的事项。
第四章分数认定及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考核记分为年度考核;
由分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记录,不定期对本科工作人员各记分事项进行决定,并负责在局务会上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对分数有异议者,可在分数公布3天内向提出,由目标表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局党支部会讨论,局党支部会具有最高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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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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