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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同书(45)

2011-09-24 17:08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七十八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总部的指示行事。
第八十条 报告
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总部。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第八十一条 诉前保全
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加盟店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二条 费用负担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加盟店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总部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加盟店支付;
(三)总部与加盟店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四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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