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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18)

2011-09-17 14:3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6.业主的财产 

  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属于业主的财产,在实际可行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不耽误服务。 

  8.决定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便不耽误服务。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及下属,业主应尽一切努力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条款; 
  (2)在服务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以及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的权力的条款; 
  (6)为了方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应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 

  10.设备和设施 

  为了服务的目的,业主应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根据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此类职员在涉及到服务时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根据第11条款,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应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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