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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6)

2011-09-21 15:26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 

  (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 

  22.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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