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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3)

2011-09-21 15:1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
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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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
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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