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观转变

2016-10-13 09:5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一)天道自然的彼岸感

凡道家无不谈“自然”。在《老子》中,“自然”一词出现5次,在《庄子》中“自然”一词共出现4次,在王弼《老子注》中,“自然”一词共出现27次,而在郭象《庄子注》中,“自然”无疑是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仅在《庄子·内篇》注中,涉及“自然”一词共有46条,其中《逍遥游》注9条,《齐物论》注12条,《养生主》注1条,《人间世》注4条,《德充符》注8条,《大宗师》注12条。出现频率之高,恐怕没有哪本书可与之相比。难怪有人据此称郭象为“彻头彻尾执守道家自然之义”[1]

但老庄所谓“自然”多是指与人、人为相对的“天之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曰: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王弼解释说:“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无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计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 “自然”无论其为“价值原则”还是“终极实在”,显然具有形而上的绝对性和独断性。

庄子则常以“天”言“自然”:“天即自然”。而“天”具有与“人”相对的不可通约性:“天之生是使独也,人之貌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 “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尽管在老、庄那里,“自然”一词的义涵极其复杂,如果不计细节,可以理解为“天与人的分限”。其“彼岸”性和本体论义涵十分浓厚。更为典型的表述是《庄子·齐物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

一与言为二,二与一为三。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而况其凡乎!”这个“一”虽然具有超越时间、超绝“言”“象”的性质,但它的“超形而上的优位”(transmetaphysical priority) 性质依然存在,尽管它是人的理智无法把握的。实际上,庄子总是努力去把握这个“一”,他的方法就是“游”,哪怕只能是“游心”,他总是期望着“与造物者游”,“游心于物之初”,去趋近那个神秘的存在。

庄子后学则扩展放大了“人之自然”,即既与庄子“天之自然”相别,又与人的社会性相对的人的自然属性。如果说庄子的基本倾向是扬“天”(本真的自然生命)抑“人”(人的社会性)的话,庄子后学则是扬“人”(人的自然属性)抑“人”(人的社会属性);如果说庄子用来反抗现实的利器是远高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本真的生命”的话,庄子后学用来反抗现实的武器就是“个人的身体”。《庄子·马蹄》以马为喻说:“马,蹄可以践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啮草饮水,翘足而陆,此马之真性也。”“昔赫胥氏之时,居民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含哺而熙,鼓腹而游,民能以此矣,及至圣人,屈折礼乐以匡天下之形,县跂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而民乃始踶跂好知,争归于利,不可止也。此亦圣人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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