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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之间——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3)

2016-05-20 10:06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理想表达,它与“理想公民的理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一起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自由平等与充分介入社会合作是理想公民的两个基本要素。个人要获得其公民身份,首先须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与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其次需要有“理性的能力”,即理性地判断、思想和推理的能力;最后还需要具备必要的公民美德。针对麦金太尔的批评,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并不一般地排斥个人的美德理想,而是只把它作为政治正义价值的必要补充。所谓“良好的社会理念”也就是“公平合作系统”的理想表达。它包括三大要素:一、该社会合作由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而非“某种中心权威制定的秩序”所规导。

二、公平的合作项目必须在所有合作者的“互惠性”基础上来设定。三、每一个参与合作的公民都应持有一种合乎理性的善概念。这种社会合作系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和政治正义的观念相联系;公民们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社会基本结构必须满足正义两原则的基本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正常的正义感等等。但它决不是什么共同体或联合体,而只是一个基于公共理性的民主社会。在罗尔斯看来,前者与后者的关键差别就在于是否能够获得社会公共理性的证明。

按罗尔斯的设想,政治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是建构适合于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最基本的正义原则,它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或道德伦理的,因而它的基本理论方式是“政治建构主义”而非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鉴于理性多元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现实,适合于这一社会的基本政治正义原则只能通过重叠共识的方式来建构。重叠共识的理念首先就意味着对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或观点的宽容,但这不包括非理性或反理性的学说和观点。其次,重叠共识的核心只能是基本的政治正义,任何哪怕是再完备不过的学说或价值观都不能成为这种共识的中心。

这就是说,政治的正义原则既要得到所有合乎理性的学说和观点的共识支持,又独立于它们之外。第三,重叠共识不是某种“临时约定”,也不意味着任何价值冷漠或道德怀疑论,而是有其真实根据的“公共理性的观点”。它需要一定的广度以确保其社会普遍性,也需要一定的深度以保证其稳定有效,一般说来可以由浅入深,即由最基本的“宪法共识”到较全面的重叠共识。

但这种基于重叠共识之上的公共观点是否会在排除各特殊学说或观点的同时也排斥甚至牺牲个人的正当权利呢?比如说,个人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这是罗尔斯始终关注的基本问题。为此,他仍然坚持了《正义论》所提出的“权利(自由)优先性”原则,认为自由或权利优先于其他善的“词典式顺序”不可变更,惟一需要的是对这种价值优先性顺序做出政治哲学的论证和限制。在政治自由主义的框架内,自由或权利的优先性不只是社会伦理公正的要求,更根本的是依据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要求来确认的。在此意义上,权利之于其他善的优先性首先表现为政治价值对道德价值的优先性。

如果说重叠共识是形成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基本条件,权利或自由优先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那么公共理性则是保证政治正义的普遍社会基础。

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之“公共性”的最高表现,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与哈贝马斯不同,罗尔斯并不关心形成公共理性的纯程序化条件和语用学条件(所谓理想公共论坛的建立、理想语言和语境的创造等等),他只关心公共理性的政治哲学解释。依此解释,公共理性意味着:

一、“公民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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