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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

2011-09-17 14:5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 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 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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