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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标准(2)

2012-10-11 21:58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XX〕378号文件中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校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6月份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及离休人员;
(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中参加临时工作的人员;
(三)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
(四)已在人事处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各类借调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五)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注册的半脱产学生干部。
二、发放标准
(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
(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
(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发放时间
2011年7月份由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含职工编号或学号、姓名、金额)按规定发放。没有职工编号或学号的,由各单位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1」 「 2」
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
(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
(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
(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
(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上报。
五、其他规定
(一)6月至9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
(二)6月至9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10月份后补发。
(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
(四)借出人员不发。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
(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
(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
(八)资产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学校标准自筹资金发放。
特此通知。一、出入证件使用规定
1.进出综合办公大楼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进入办公大楼时,应自觉接受检验。如人证不符,保安人员有权收回证件,查明原因,视情节做出处理。
2.进出综合办公大楼办公区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有关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
3.配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准携带闲杂人员进出综合办公大楼办公区。
4.车辆通行证一律放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下方,以便于接受检查。
5.车辆通行证、人员工作证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涂改、转借者,一经查实,除收回车辆通行证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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