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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19)

2011-08-16 21:5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4、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5、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 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 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3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 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1、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2、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1、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2、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3、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 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57周岁或女满52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57周岁、女不满52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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