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
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
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拒绝接受患者及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 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 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 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 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 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 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 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推动和激励作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结合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要求,紧密结合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切实落实好各委办室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机关三个文明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二、目标考核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及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