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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规则(2)

2012-05-25 14:4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十、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涉及到的副区长出席会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职责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十二、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审议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凡区长、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区长、副区长出席,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十四、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十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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