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曾于 年 月 日对第 类第号 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适用于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2.本案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4.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5.具体理由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书写,并标明页码。
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
(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转让人、受让人分别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4)受让人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注:
1.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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