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以往预案启动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可以发现有时候尽管没有达到预案启动的物理条件,但事件却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此时,如果按照预案启动条件的要求,是不能够启动预案的,但事情却又非常紧急。因此,应该在预案中设置不同的启动条件,包括定量化的条件和很难定量化的后果条件,满足启动的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予以终止。终止条件一般在预案中有事先的规定,通常会是当前的灾害发展态势已经被遏制,或者已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此时,一般性的应对措施就足以完成对事件的控制,并有望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事件,进入全面恢复阶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也应该予以撤销。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
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草原火灾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