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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范文之关于语言学教学中的哲学元素

2016-10-25 09:5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一、引论

“存在”是西方哲学家的千年不老的话题。“从哲学研究的本体论出发,第一阶段搞本体论——直逼‘存在是什么?世界的本质是什么?‘——遇到了打不破的坚冰,只好转向第二个阶段——认识论(人是怎样认识到存在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人的认识的来源、途径、能力、限制是什么?)又遇到了麻烦解不开,最后转到第三个阶段——语言论”(钱冠连,1999:9)。哲学家,特别是语言哲学家能如愿吗?他们是在规避理由,还是在不断逼近自己的终极目标?

哲学家们的回答总是乐观的,因为他们对理由从不畏惧,他们的大脑天生就是用来深思、提出理由、解决理由的。这一点正是值得我们敬佩的:哲学家的勇气和独特的思维视角。这也是《语言学的哲学批判》给一个入门者的最大启迪:只要善于深思、勇于深思,理解理由、解决理由的策略总会有的。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说明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一直困扰语言学初学者的理由,即会话含义理论中“违反同一律的”推论——“如果原则既可被违反又不可被违反,这显然是不得当的。”(赵彦春,2005:76)这就是令我们疑惑的地方——“如果说违反的只是准则或次则而不是总的原则,那么这在逻辑似乎是不能成立的。”当然,他已明确指出:“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显然不是这种作用上的原则。”(同上)

二、“合作原则”中的“矛盾”

合作原则是语言学理论、特别是语用学的支柱性理论,其具体内容我们已经很熟悉了,这里不再介绍(详见胡壮麟2011:176-181)。但在教学中发现绝大多数同学存有以下疑问:Grice(1975)在陈述完合作原则的主要内容之后强调的就是格莱斯准则的违反情况,而合作原则的遵守却又是会话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次则应该和总则是统一的,怎么才能做到一方面违反次则(导致特殊会话含义的产生,应是会话含义理论的重点内容),而另一方面又得遵守总则?笔者认为这个理由可以从两个哲学元素,即切分和意向性(或意图)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切分

在转换生成语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即标准理论时期,Chomsky采用了“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的假设,以对句子句子更为深刻的分析,并使之成为该时期理论的核心概念。Wittgenstein曾谈论过类似的概念如“深层语法(deep grammar)和表层语法(surface grammar),Hockeet在他的《现代语言学教程》里也采用同样的说法。他们的意思是要把没有直接表现出来的事物和直接表现出来的事物加以区别。”(《外语学刊》编辑部,1982:87)Chomsky也是出于类似的目的,虽然“乔姆斯基在《句法结构》里并没有使用过(指‘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两个术语),但在讨论‘歧义’现象时已经大量涉及这方面的理由。”(同上:93)这也正是“一分为二”所借鉴之处:对所遇理由进行切分,直至明晰。这里仅以修辞格的例子来说明理由。例:

The thief made a trembling confess of his wrongdoings.

这个窃贼颤抖地交代自己所干的坏事。

(李鑫华,2000:63)

该例明显是个移就用法:发抖的应该是“窃贼”而非“交代”。这一点我们都清楚,但为什么可以这么理解呢?这个理由也可以借助“双层结构”的概念来解决。我们暂将上例视为“表层结构”,则其“深层结构”可表述为:

① The thief did wrong doings. (窃贼干了坏事。)

② The thief made a confession. (窃贼作了口供。)

③ The thief was trembling when he made a confession.

(窃贼在供述他做的坏事时浑身发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移就修辞格在“表层结构”上同时违反了“质准则”和“量准则”,但其深层次遵守了合作原则,是符合人的认知规律的,明晰的。而且我们也可以将该例的表层表达式视为深层结构中三部分经过某种转换而生成的。我们可以将该修辞格和合作原则分析出各自的“双层结构”这里,笔者借助Chomsky的双层结构的概念绘制下表,在该双-双层结构内,纵向上作用是对等的,横向上作用是递进的:

我们知道,许多词语修辞格均有其字面意思和欲表达意思,可以将二者分别对应于格莱斯准则中浅层次上一条或多条格莱斯准则的违反和深层次上对合作原则的遵守,该两平行结构的终端分别为隐含作用和“会话含义”,而二者本质上是等价的。在上述表格中,当移就修辞格违反“质准则”和“量准则”时,深层次上遵守合作原则时,就产生了会话含义(Implicature)。又由于会话含义本身就是一种隐含作用(Grice,1975),这样表格中第二、第三栏(即双-双层结构的终端)便由“会话含义”这个“桥梁”巧妙地连接起来。同时,正是这一过程揭示词语修辞格是如何通过违反格莱斯准则来实现其美学效果的。切分这一哲学元素对该例以及整个理论的把握都具有很强的策略论指导作用。

2、理性、意图

哲学的语言转向后,作用成为其中心议题,而语言哲学家们将言者的意图视为获得作用的主要因素(钱冠连,2005:65)。理性、意图更是格莱斯的会话含义中的核心概念。“意图是格莱斯作用理论中至关重要的概念,它决定话语的作用。”

(冯光武,2006:7)而且,格莱斯多次提到“rational”(1975:47)、“rationalist”(同上:48)。这两个概念对理解文初所提理由也很有帮助。作用理论在其哲学作用上强调人的因素,理性,特别是意图,因为人的行为(包括言语行为)不会是毫无目的的,而是为了进行交际,是有意图的,“受理性制约,是一种理性行为。”侯国金(2006:11)也指出“Grice和Searle的理论都是意图或意向性(intentionality)理论,合作与否与意图是一致的。”

因此,对于表面上违反格莱斯准则而深层次上遵守合作原则做出如下解释:言内(即纯语言)的不合作,只要表达且符合了言者的意图,即能够正常进行交际,便可视为“合作” 。因此,为了让学生们更加深刻、透彻地掌握相关语言学理论,这些哲学元素的阐释才正是我们讲授的要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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