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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3)

2011-09-21 15:1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3.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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