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单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7)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 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部分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 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1.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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