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
备注: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月日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
(二)第一次付款: 年 月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补充约定: 。
(三)支付方式: 『□支票』 『□转帐』 『□现金』
其他: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殊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代理机构,则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投播的日期、广告时长、段位等相关具体事项,可以广告投播订单的形式另行确定。甲方的订单应由乙方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