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绩 效 考 核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