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预警的途径和内容
第六条 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
(二)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
(三)地方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发现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件应实施预警:
(一)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