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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42)

2011-09-18 15:1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4、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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