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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设计合同(20)

2011-09-05 14:2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8)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
      (9)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11)承包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12)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13)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14)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15)承包方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16)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17)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版权全部属承包方所有,发包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造型、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发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承包方勘察设计进度或造成勘察设计修改,承包方除可推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日期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_元计算,增补勘察设计费。
    3.发包方因故要求变更勘察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勘察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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