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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4)(36)

2011-09-21 15:26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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