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建设工程合同 >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43)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43)

2011-09-24 17:2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  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 
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