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建设工程合同 >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46)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46)

2011-09-24 17:2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  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 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      在      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元,开工后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  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   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  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