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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30)

2011-09-24 17:2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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