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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5)

2011-09-24 17:17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 第1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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