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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子买卖合同(14)

2011-09-18 15:21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
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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