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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09-24 17:19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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