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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展位租赁合同(2)

2011-09-05 00:3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将展位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
  4、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6、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租金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1%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展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展位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续租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展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条 租赁展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展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租金1%的标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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