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保险合同 >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2011-09-18 15:27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