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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24)

2011-08-16 21:53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十三章  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

  (三) 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

  (四)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

  第七十一条  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有第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第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

  (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就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人事处提供的借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IC卡储值。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就该在借调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等写出鉴定。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市局机关各项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十三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干部人事调配纪律,是做好市局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借调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纪律和调配工作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基层工作人员或延长借调期限的,人事处一律不予审批,违者将报经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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