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三四条 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局机关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局长、分管领导和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办、人事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局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三五条 要经常性地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确保安全。
第一三六条 有关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票证库、财务室、动力室、锅炉房,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格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一三七条 各类人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灯火、电源的关闭及安全情况。离开办公室,应随时锁门;个人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各单位的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一三八条 严禁在办公楼内吸烟,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
第一三九条 严禁私自变动和拆卸电源插头、开关、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派专修人员办理。
第一四O条 配电室、总机房、锅炉房、微机室、电梯房等重点部位,在工作期间应加强值班,不能擅离职守,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能带故障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一四一条 市局机关各单位及全体人员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市局有关规定,履行消防职责;主管单位要对灭火器按照要求时限更换粉液,消防栓和消火龙头每年维修保养一次。
第一四二条 加强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在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要坚持局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节前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四三条 临时工聘用按照青国税发[2002]172号《XX市国税系统聘用、借用临时用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四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检查。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单位负责同志要经常进行检查,局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两次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