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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4)

2011-09-05 17:3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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