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
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未使用费用,同时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进行赔偿。
产权变更
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
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终止与解除
1、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一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
严重损害;
(7) 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
十一、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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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