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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房屋买卖契约(31)

2011-09-24 17:2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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