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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4)

2011-08-16 21:5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此次竞聘未被聘用的,仍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经竞聘被单位聘用的,可按本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与此次受聘的同等条件非合同制人员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受聘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假、女职工保护、因工伤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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