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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7)

2011-08-16 21:5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第十章 聘后管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受聘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做为续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说服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或管理人员酌情降低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四条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六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鉴证制度。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十六条 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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