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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30)

2011-09-17 14:47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4)公司保证人之授权代表适当签署的公司保证书确认函,公司保证人授权代表的签署应由贷款人所接受之律师见证;
    (15)个人保证人签署的个人保证书,个人担保人的签署应由贷款人所接受之律师见证;
    (16)公司保证人和_________适当签署并经贷款人所接受之律师见证的保险单转让契约确认函;
    (17)公司保证人和_________适当签署并经贷款人所接受之律师见证的租金收入转让契约确认函;
    (18)除本条上述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外,依照新加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的法律应办理的所有其他登记、备案等手续已被依法完成的证明材料;
    (19)关于借款人、公司担保人、_________和个人担保人的令,贷款人满意的有关调查结果;
    (20)借款人根据本补充协议应向贷款人支付或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费用,已由借款人全部支付或补偿的证明文件;
    (21)本补充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已依照新加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的法律要求完成印花税的贴花(如有),并且借款人和/或任何担保人已支付所有其他有关书证的税款(如有)的证明材料。
    (22)由贷款人认可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按贷款人满意之格式及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3)由贷款人认可之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按贷款人满意之格式及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贷款人和/或其律师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证据。
第二十条 无论任何原因,如果本补充协议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条件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30天内或贷款人另外同意的其他时限内完成,则本补充协议将在贷款人于其后任何时间向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发出通知之时作废(但这不影响和损害借款人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的义务),而融资协议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不会以任何形式被放弃、被损害、被终止解除和/或受到任何其他形式的影响,而将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认为是无效、违法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或损害本补充协议中的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应凭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支付贷款人为准备、谈判,签署和强制执行本补充协议和所有其他有关文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补偿律师费用)。借款人并应支付和/或补偿为本补充协议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办理公证。登记或变更登记,备案、获得批准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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