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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借款合同(3)

2011-09-21 15:18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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