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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借款合同(30)

2011-09-21 15:18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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