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借款合同条例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5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1985年04月01日
【正 文】
借款合同条例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
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
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
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