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www.DIYIFANWEN.COM(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
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
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
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七条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
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
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
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
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贷款方:中国___银行___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邮码:_______电话: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