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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28)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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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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