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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广东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15)

2011-09-18 15:25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1.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 
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它证件 

  一、中国公司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具体明确提出由中国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如中国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负担。 

  四、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同时雇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对中国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____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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